1.法定性:公安機關的各項權力,都是由國家法律和法規(guī)規(guī)定的,反映國家的意志。行使公安機關權力是一種執(zhí)法行為,必須在法定權限內依照法定程序行使,不得超越法定權限范圍和濫用職權。行使公安機關權力的行為還要受到國家權力機關、司法機關和人民群眾的制約和監(jiān)督。
2.國家意志性:公安機關權力的運行雖然在行使過程中難免會摻入行使者(即公安民警)的個人因素,但公安機關職權本身的性質和內容乃是國家意志的體現(xiàn),而非個人意志的體現(xiàn)。因此,就每一位公安民警而言他是代表公安機關行使公權,是國家意志的執(zhí)行者。
3.強制性:任何國家權力都具有強制性,而公安機關權力則具有特殊強制性。所謂特殊強制性,是指公安機關權力以暴力為后盾,能夠采取行政的、刑事的強制手段和措施,特別是對違法犯罪嫌疑人員,可以采取人身方面的強制措施,而公安機關權力的實施對象只能服從。
4.專屬性(特許性):公安機關權力在歸屬主體上具有專屬性特征,即權力行使只限于公安機關及其人民警察行使,其他任何機關、團體和個人均無權行使這些權力。個別受委托組織和個人也只能在公安機關的指導下代行使部分職權。(公安部政治部2013版教材修改)
5.單向性:公安機關權力的行使,是國家意志的單向性表示,不以相對人同意與否為先決條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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