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工作需要,本院現(xiàn)面向社會開招聘聘用制(非政法專項編制)書記員、司法警察,現(xiàn)將有關事項公告如下:
一、招聘崗位和人數(shù):聘用制書記員(男女不限)、聘用制司法警察(只招聘男性)若干名。
二、崗位職責
(一)書記員崗位職責
在法官、法官助理指導下,按有關規(guī)定履行以下職責:
1. 負責庭前準備的事務性工作;
2. 檢查開庭時訴訟參與人的出庭情況,宣布法庭紀律;
3. 負責案件審理中的記錄工作;
4. 整理、裝訂、歸檔案卷材料;
5. 網(wǎng)上辦案信息錄入及文書校對、公開、報送工作;
6. 完成法官交辦的其他事務性工作。
?。ǘ┧痉ň鞃徫宦氊?/div>
聘用制司法警察主要協(xié)助編制內司法警察承擔值勤、押解、看管等審判警務保障工作,配合民事、行政等案件的執(zhí)行事項,協(xié)助維護機關安全和辦公秩序以及法律規(guī)定的其他職責工作。
三、招聘原則
1.公開原則;
2.公平競爭原則;
3.擇優(yōu)錄用原則。
四、招聘條件
(一)書記員資格條件
1.具有良好的政治素質和道德品行;
2.具有大專以上學歷,法律專業(yè)優(yōu)先;
3.年齡在18-28周歲,特別優(yōu)秀的人員年齡可適當放寬;
4.能夠熟練操作電腦進行中文錄入、編輯等工作;
6.具備正常履行職責的良好身體條件。
(二)司法警察資格條件
1.熱愛法院工作,具有良好的政治素養(yǎng)和道德品行;
2.具有高中及以上學歷(退伍軍人,持有B類駕駛證并能熟練駕駛車輛的優(yōu)先錄用);
3.身高170cm以上,年齡18至25周歲;
4.對待工作認真細致,踏實肯干,愛崗敬業(yè),具有協(xié)作精神和解決分配工作的能力;
5.通過本院組織的體能測試(按照人民法院司法警察基本體能測試標準進行)并達到合格及以上等次;
6.身體健康,具備正常履行職責的條件。
五、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聘用
1.曾受過刑事處罰或治安處罰以及紀律處分的人員;
2.涉嫌違紀違法正在接受審查尚未得出結論的;
3.違反社會公德、職業(yè)道德,造成不良影響的;
4.參加非法組織活動的。
六、招聘工作的程序和辦法
(一)報名時間
2019年2月1日至2月26日(節(jié)假日除外),上午8:30-12:00,下午3:00-5:30。
?。ǘ﹫竺绞健竺攸c和資格審查
1.采用現(xiàn)場報名和網(wǎng)上報名方式,現(xiàn)場報名地點:防城港市金花茶大道晨華地產(原遠通地產)路口直入300米防城區(qū)人民法院政工科(法院審判綜合樓主樓四樓),報名時請攜帶本人身份證、學歷學位證原件和復印件,并提交近期免冠小2寸照片1張,通過資格審查后,現(xiàn)場填寫報名表。
2.網(wǎng)上報名請如實填寫報名表(見本公告附件),并將報名表(貼附個人電子版彩色近照)、個人身份證、畢業(yè)證、學位證以及可以證明自身資歷、條件的證書(例如計算機等級證書)電子版發(fā)至本院政工科郵箱zgk3255462@126.com,由本院對報考者電子版證件進行資格初審,并通知符合報考條件的考生參加資格審查,審查時請考生攜帶上述證件原件。
咨詢電話:0770-3255462,0770-3260016。
?。ㄈ┵Y格審查和考試
1.對報名者進行資格審查,確定考試人選;
2.組織報考人選進行電腦中文錄入等考試;
3.應聘司法警察的由我院組織進行體能測試;
4.根據(jù)考試總成績,按比例確定進入面試人選。
考試(測試)、面試時間、地點另行通知。
七、體檢、考察和聘用
在面試合格人員中,依據(jù)總成績(總成績計算方式為:考試成績×60%+面試成績×40%)從高到低次序,按照1:1的比例確定體檢和考察人選。由于考察對象原因致考察工作無法正常進行的,取消考察對象資格。對因體檢和考察出現(xiàn)問題造成人員空缺的,按照招聘對象考試(測試)和面試成績高低順序等額依次遞補。綜合招聘對象各方面的情況,由本院醞釀確定聘用人選,辦理相應聘用手續(xù)。
八、用工方式和工資待遇
試用期二個月,聘用合同一年一簽。聘用制書記員和聘用制司法警察工資標準:不低于1800元/月,本院根據(jù)有關規(guī)定另為聘用制書記員、司法警察繳納“五險一金”(約1400元/人.月),績效獎金根據(jù)聘用人員在本院工作期間的考核結果另外計發(fā)。差旅補貼按照在職在編干警標準發(fā)放。在本院工作滿一年后,每年按照規(guī)定享受帶薪休假,從第二年開始,每月增加院齡工資50元。
九、紀律監(jiān)督
未按規(guī)定時間參加專業(yè)測試、面試、體檢、政審者,均被視為自動放棄。報考者需對自己所提交材料的真實性負責,凡發(fā)現(xiàn)弄虛作假和違反招聘紀律的,一律取消聘用資格。
監(jiān)督電話:0770-3257631
防城港市防城區(qū)人民法院
2019年1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