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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寧夏回族自治區(qū)公考考試招錄1316名

作者:志公教育     來源:志公教育     時間:2015-03-21 08:33:00     閱讀:


  為滿足我區(qū)各級機關和參照公考法管理單位補充工作人員的需要,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考法》、《公考錄用規(guī)定(試行)》、《寧夏回族自治區(qū)公考錄用暫行辦法》等有關規(guī)定,自治區(qū)公考主管部門將組織實施2015年統(tǒng)一考試錄用公考工作,面向社會公開考試錄用擔任主任科員以下及其他相當職務層次非領導職務的公考(參照公考法管理單位人員)共1316名?,F(xiàn)將有關事項公告如下:
一、招考對象
(一)2015年3月25日之前具有寧夏回族自治區(qū)常住戶口的人員。
(二)以下六類人員報考不受寧夏戶口限制:
1.在寧夏服務期滿兩年且考核合格的大學生村官、“三支一扶”計劃、“大學生志愿服務西部計劃”等服務基層項目的人員(以下簡稱“三項目”人員);
2.寧夏各普通高等院校應屆畢業(yè)生;
3.區(qū)外普通高等院校寧夏生源的應、往屆畢業(yè)生;
4.具有研究生學歷并取得碩士及以上學位的人員;
5.取得國家統(tǒng)一司法考試法律職業(yè)資格證,且報考法院、檢察院系統(tǒng)職位的人員;
6.父母、配偶于2015年3月25日之前取得寧夏戶籍的人員。
生源地是指報考人員考入全日制普通高等院校前的常住戶籍所在地。
(三)下列人員不得報考:
1.曾因犯罪受過刑事處罰的人員;
2.曾被開除公職的人員;
3.被辭退未滿五年的公考和參照公考法管理單位工作人員;
4.在各級公考招考中被認定有作弊行為且仍在禁考期的人員;
5.2013年以來參加公考或參照公考法管理單位工作人員錄用考試,進入體檢、考察、擬錄用公示名單后自愿放棄,目前仍在兩年禁考期的人員;試用期內自愿放棄或考核不合格取消錄用資格,目前仍在三年禁考期的人員;
    6.經考試錄用未滿五年(含試用期)的公考、參照公考法管理單位工作人員;
 7.現(xiàn)役軍人;
8.在全日制普通高校就讀的非2015屆應屆畢業(yè)生。在全日制普通高校脫產就讀的非2015年應屆畢業(yè)的專升本人員、定向培養(yǎng)生、研究生,也不能以原已取得的學歷、學位報考。
9.全區(qū)統(tǒng)一招錄的服務期未滿的基層政法干警定向培養(yǎng)人員或正在定向培養(yǎng)學習的人員;
10.法律法規(guī)規(guī)定的其他不得錄用為公考的人員。
報考者不得報考與招錄機關公考有公考法第六十八條所列回避情形的職位。
二、報考條件
(一)具有中華人民共和國國籍,擁護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
(二)遵紀守法,具有良好的品行;
(三)年齡18至35周歲(1979年3月25日至1997年3月25日期間出生),應屆碩士、博士研究生(非在職)報考年齡可放寬到40周歲(1974年3月25日以后出生)。對年齡有特殊要求的,以《寧夏回族自治區(qū)2015年考試錄用公考(參照公考法管理單位工作人員)職位一覽表》(以下簡稱《職位表》)為準;
(四)具備正常履行職責的身體條件和符合職位要求的­­工作能力;
(五)具有大專以上文化程度;
(六)取得全日制普通高等院校本科及以上學歷并取得學士及以上學位的報考人員,可以主修、第一學歷(學位)專業(yè)報考,也可以輔修、第二學歷(學位)的專業(yè)報考。
(七)具備擬報考職位所要求的其他資格條件:
1.報考要求“具有兩年以上基層工作經歷”職位,須曾在基層和生產一線工作累計滿兩年。
    2.報考面向“三項目”人員定向招考職位,“三項目”人員必須在寧夏服務期滿兩年且考核合格。服務期滿“三項目”人員享受定向招錄政策的期限為五年,即必須是2010年及以后服務期滿的人員可以報考定向職位。凡在機關、事業(yè)單位公開招考(聘)中已享受過“三項目”定向招考(聘)政策并被錄(聘)用人員,不能再享受定向招錄政策。
3.報考法官助理、檢察官助理、自偵部門檢察官助理職位的人員,必須取得國家統(tǒng)一司法考試適用地區(qū)法律職業(yè)資格證,或參加2014年國家司法考試成績達到合格分數線。報考上述職位也參加筆試。
4.報考公安、法院、檢察院、司法系統(tǒng)(以下簡稱“政法系統(tǒng)”)人民警察和司法警察職位的,須體能測評合格。
(八)法律、法規(guī)規(guī)定的其他條件。
除上述條件外,報考者還應當符合《職位表》中各招考職位設置的相關資格條件。
本次招考所涉及的基層工作經歷年限、全日制普通高等院校2015年應屆畢業(yè)生提供職位要求的學歷及學位證書時間、“三項目”服務期滿時間、“退役大學生士兵”退伍證簽發(fā)時間等的截止日期為2015年7月31日。
三、招考計劃
本次公開招考公考(工作人員)1316名。
其中:自治區(qū)直屬機關面向具有兩年以上基層工作經歷人員招考41名;全區(qū)面向在寧服務期滿兩年、考核合格的“三項目”人員及“退役大學生士兵”定向招考99名。具體招考職位、名額、資格條件及定向職位詳見《職位表》。
四、報名
(一)報名方式:本次考試報名采取網絡報名方式。報名網站為寧夏人事考試中心網:http://www.nxpta.gov.cn。 
(二)報名時間:
報考者在2015年3月25日8:00至4月3日18:00前登錄報名網站報名。進行體能測評和心理素質測試政法系統(tǒng)警察職位報名時間為2015年3月25日8:00至3月28日18:00。報名系統(tǒng)將于3月28日18:00臨時關閉,提取參加體能測評和心理素質測試人員數據后,于3月29日10:00重新開啟,4月3日18:00準時關閉,逾期不再補報。
    (三)報名程序:
1、提交報考申請。報考者應按照要求填寫《報名登記表》,并務必上傳本人近期正面免冠2寸數碼彩照(jpg格式、大小為20KB以下)和本人身份證電子版(jpg格式,大小為30KB以下)。不上傳本人照片和身份證電子照片的,系統(tǒng)將無法提交考生報名信息,招錄單位無法進行審核,后果由考生承擔。每位報考者只能報考一個職位。報名與考試時使用的身份證件必須一致。對專業(yè)有要求的職位,請查閱《寧夏回族自治區(qū)考試錄用公考職位專業(yè)指導目錄(試行)》,按所學專業(yè)報考。
報名時,報考者要仔細閱讀并簽訂《考生誠信承諾書》,并對填報信息的真實性、準確性負責。凡提供虛假錯誤加分信息的報考者,取消報考資格。凡因個人漏填加分信息而未享受加分政策的,不再加分。對偽造有關證件、材料騙取考試資格的,一經查實,取消報考資格且五年內不得報考公考。
2、查詢資格初審結果。報考者應在提交報名申請一個工作日后登錄報名網站查詢資格初審是否通過。未通過資格初審的考生,可以改報其他職位。未通過資格初審且沒有改報其他職位的考生視為棄考。資格初審工作由各招錄機關負責,其中,報考全區(qū)法院、檢察院系統(tǒng)職位者分別由自治區(qū)高級人民法院、自治區(qū)檢察院統(tǒng)一初審;報考監(jiān)獄、戒毒所職位者,由自治區(qū)司法廳統(tǒng)一初審;報考市、縣(市、區(qū))、鄉(xiāng)鎮(zhèn)職位者由各地級市公考主管部門統(tǒng)一初審。已通過資格初審但尚未辦理繳費手續(xù)的報考者,可以根據各職位報名情況,報請原資格初審單位同意并注銷原報名信息后調整報考職位。
3、組織體能測評。報考政法系統(tǒng)人民警察、司法警察職位的,先在網上報名(在此期間招錄機關暫不進行資格初審),并在規(guī)定時間內按照有關規(guī)定參加體能測評。體能測評按照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公安部、國考局確定的《公安機關錄用人民警察體能測評項目和標準(暫行)》,由自治區(qū)公考主管部門會同自治區(qū)公安廳、自治區(qū)高級人民法院、自治區(qū)檢察院、自治區(qū)司法廳統(tǒng)一組織進行。體能測評合格者方可進行資格初審;體能測評或資格初審不合格者,可在報名截止日之前改報其他職位。體能測評具體時間、地點請留意報名網站公告及招錄機關電話、短信通知。
報考公安系統(tǒng)維吾爾語翻譯、阿拉伯語翻譯、法醫(yī)職位,監(jiān)獄獄醫(yī)、獄內偵查職位,戒毒所獄醫(yī)職位的考生,不參加體能測評。其中報考公安系統(tǒng)維吾爾語翻譯、阿拉伯語翻譯、法醫(yī)職位的考生,須進行心理素質測試。心理素質測試具體事宜請與招錄機關聯(lián)系。
4、網上繳費。初審合格的報考者,最遲應于2015年4月6日24:00前通過網上銀行進行繳費,報考費每人120元。
同時報考選調生和全區(qū)公考招考職位的,統(tǒng)一在選調生報名系統(tǒng)中繳納一次費用。
農村特困大學生和城市低保人員于4月2日18:00前申請免交報考費。
5、結果確認。報考者繳費后,報名結果即被正式確認,不允許再調整報考職位。2015年4月6日24:00前未繳費的,視作放棄報考??荚嚽耙恢軆鹊卿泩竺W站下載、打印準考證。逾期未打印準考證或丟失準考證而影響參加考試的,責任由考生自負。
筆試開考比例(該職位招考名額與報考人數之比)為1:5,定向招考職位、法院、檢察院系統(tǒng)職位、專業(yè)性強、生源少的特殊職位以及寧南山區(qū)九縣(區(qū))招考職位可適當降低開考比例,最低不得低于1:3(公安系統(tǒng)維吾爾語翻譯、阿拉伯語翻譯、法醫(yī)職位,監(jiān)獄獄醫(yī)、獄內偵查職位,戒毒所獄醫(yī)職位,外事部門阿拉伯語、俄語專業(yè)科員職位,自治區(qū)外國專家局綜合管理等加試專業(yè)知識職位,筆試開考比例最低不得低于1:2)。達不到筆試開考比例的職位,減少招考名額或取消招考職位計劃。招考職位計劃取消的,由報考該職位的考生本人申請,經自治區(qū)公考主管部門商改報單位同意后,可改報其他職位。自治區(qū)公考招考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在報名結束后對減少、取消的職位以及改報職位有關事項在報名網站進行公告。
五、筆試
(一)筆試科目:
筆試科目為《行政職業(yè)能力測驗》和《申論》,分值各180分。報考加試專業(yè)知識職位人員還需參加《專業(yè)科目》考試,分值180分。
報考區(qū)直機關、面向“三項目”人員及“退役大學生士兵”定向招考職位的,《行政職業(yè)能力測驗》及《申論》為A卷;報考其他職位的,《行政職業(yè)能力測驗》及《申論》為B卷。
(二)筆試時間、地點:
筆試于2015年4月25日、26日在銀川市統(tǒng)一進行。具體考試地點以準考證為準。具體時間安排為:4月25日上午,《行政職業(yè)能力測驗》;下午,《申論》。4月26日上午,《專業(yè)科目》考試。
(三)筆試成績的計算:筆試成績?yōu)椤缎姓殬I(yè)能力測驗》、《申論》成績之和。報考需要加試專業(yè)知識職位的,筆試成績按三門科目成績各自所占比例折算。
符合公考招考筆試加分條件的報考者,按照以下標準加分:
1、烈士的配偶、子女加20分;
2、回族考生加10分;
3、因公犧牲人民警察的配偶、子女加10分;
同一名報考者累積加分不超過20分。
(四)報考者于考試結束后30日內登錄報名網站查詢筆試成績。
(五)本次公考招考與選調生、安全系統(tǒng)招考筆試同時進行,試卷類型相同的考生,兼報者筆試成績可通用。
    六、筆試合格線和面試人員名單確定
筆試結束后,自治區(qū)公考招考工作領導小組將根據考試情況劃定合格線,并按照1:3的比例分職位確定面試人員,其中,招考名額3名及以上的職位,按1:2確定面試人員。筆試成績(含加分)低于合格線者不得參加面試。
定向招考職位和專業(yè)性強、生源少的職位,以及寧南山區(qū)九縣(區(qū))招考職位,經自治區(qū)公考招考工作領導小組研究同意,可在全區(qū)統(tǒng)一合格線基礎上適當降低分數段,或降低面試開考比例。
七、資格復審
(一)報考者的資格審查貫穿考錄工作全過程。凡發(fā)現(xiàn)報考者不符合報考條件的,隨時取消考試錄用資格。
(二)面試前復審。各招錄機關統(tǒng)一收取擬進入面試人員的相關資格證件,由自治區(qū)公考主管部門會同有關部門及各招錄機關集中進行資格復查審核。經復審不符合資格條件者取消面試資格??杖泵~由報考同一職位且筆試成績在合格線以上考生依次遞補。
(三)留學人員在資格復審結束時須提供教育部中國留學服務中心出具的境外學歷、學位認證書,以及我國駐外使館的有關證明材料;委培生須提供委托培養(yǎng)單位同意報考的書面證明。
(四)資格復審合格的面試人員名單將在報名網站公示。
    八、面試
(一)面試由自治區(qū)公考主管部門統(tǒng)一組織實施。具體時間、地點由各招錄機關通知取得面試資格人員,并在報名網站進行公告。
(二)面試人員名單公布兩個工作日后,不再進行遞補。
(三)面試采取結構化方式進行,滿分為180分。報考自治區(qū)對外友好協(xié)會辦公室阿拉伯語、俄語專業(yè)科員職位,自治區(qū)外國專家局綜合管理職位的人員,不進行結構化面試,只進行外語專業(yè)面試(滿分180分)。報考公安系統(tǒng)維吾爾語翻譯、阿拉伯語翻譯、法醫(yī)職位,監(jiān)獄獄醫(yī)、獄內偵查職位,戒毒所獄醫(yī)職位的人員,筆試時已加試專業(yè)知識,不再進行面試。
(四)面試結束后,自治區(qū)公考主管部門會同有關部門分職位,按照考試總成績由高分到低分的順序,以1:1的比例確定體檢人員名單??荚嚳偝煽兊挠嬎惴椒椋?br /> 考試總成績=筆試成績(含加分)÷2×60%+面試成績×40%。
自治區(qū)對外友好協(xié)會辦公室阿拉伯語、俄語專業(yè)科員職位,自治區(qū)外國專家局綜合管理職位考試總成績的計算方法為:
考試總成績=[(行政職業(yè)能力測驗成績+申論成績+加分)×30%+外語專業(yè)筆試成績×70%]÷3×40%+外語專業(yè)面試成績×60%。
    公安系統(tǒng)維吾爾語翻譯、阿拉伯語翻譯、法醫(yī)職位,監(jiān)獄獄醫(yī)、獄內偵查職位,戒毒所獄醫(yī)職位考試總成績計算方法為:
考試總成績=(行政職業(yè)能力測驗成績+申論成績+加分)÷2×40%+專業(yè)知識考試成績×60%
(五)面試成績不設合格線,但以1:1的比例參加面試的報考者,其面試成績必須達到108分以上方可取得體檢資格。
(六)考試總成績如果不是整數的,按照四舍五入的原則,保留小數點后兩位數。
(七)同一職位出現(xiàn)考試總成績相同的情況,按筆試成績由高分到低分確定體檢人選;如筆試成績也相同,則按行政職業(yè)能力測驗成績由高分到低分確定體檢人選。
九、體檢
(一)體檢在自治區(qū)公考主管部門指定的醫(yī)療機構進行。
(二)體檢標準按《公考錄用體檢通用標準(試行)》(國人部發(fā)〔2005〕1號)、《公考錄用體檢操作手冊(試行)》、《關于修訂〈公考錄用體檢通用標準(試行)〉及〈公考錄用體檢操作手冊〉(試行)的通知》(人社部發(fā)〔2010〕19號)、《關于印發(fā)公考錄用體檢特殊標準(試行)的通知》(人社部發(fā)〔2010〕82號)及關于印發(fā)《公考錄用體檢操作手冊(試行)》有關修訂內容的通知(人社部發(fā)〔2013〕58號)的有關規(guī)定執(zhí)行。體檢由各招錄機關組織實施并進行監(jiān)督。即各招錄機關負責組織考生在自治區(qū)公考主管部門指定的公考錄用定點醫(yī)院進行體檢,并將考生體檢結果報送自治區(qū)公考主管部門。
(三)考生要認真完成全部體檢項目,如在規(guī)定時間不按要求完成體檢項目的,視同自動放棄體檢資格。對于弄虛作假,或者有意隱瞞影響錄用疾病的考生,不予錄用或者取消錄用,情節(jié)嚴重的,給予五年內不得報考公考的處理。
(四)招錄機關或者報考者對體檢結果有疑問的,可以按照有關規(guī)定提出復檢。復檢在自治區(qū)公考主管部門指定的醫(yī)療機構進行。復檢只能進行一次,體檢結果以復檢結論為準。
(五)因放棄體檢資格或體檢不合格等情況出現(xiàn)職位空缺的,該職位不再遞補。
(六)體檢費用由報考者承擔。申請復檢的報考者,應另外承擔復檢相關費用。
十、考察
(一)考察工作實行分級負責制。自治區(qū)直屬機關由各招錄機關組織實施;市、縣(市、區(qū))所屬機關由同級公考主管部門會同招錄機關組織實施;鄉(xiāng)鎮(zhèn)(街道)由所在縣(市、區(qū))公考主管部門組織實施。全區(qū)法院、檢察院系統(tǒng)職位分別由自治區(qū)高級人民法院、自治區(qū)檢察院統(tǒng)一組織考察。
(二)考察工作按照德才兼?zhèn)?、以德為先的標準,重點考察報考者的政治思想、道德品質、能力素質、工作表現(xiàn)、遵紀守法、廉潔自律以及是否需要回避等方面的情況。同時,考察中還要對報考者的報考資格進行復審。
(三)因放棄考察資格或考察不合格被取消資格等情況出現(xiàn)職位空缺的,該職位不再遞補。
考察結果僅作為本次是否錄用的依據。
十一、公示、錄用審批
(一)各招錄機關根據考試總成績、體檢和考察結果提出擬錄用人員名單,報自治區(qū)公考主管部門審批。其中,全區(qū)法檢系統(tǒng)擬錄用人員名單由自治區(qū)高級人民法院、自治區(qū)檢察院統(tǒng)一報批;地級市以下機關擬錄用人員名單由地級市公考主管部門統(tǒng)一報批。
合并職位招考的,考察結束后,由招錄機關、地級市公考主管部門會同本級紀檢監(jiān)察部門,組織考生按照總成績排名,自主選擇確定具體的職位,報自治區(qū)公考主管部門公示、審批。
(二)自治區(qū)公考主管部門對擬錄用人員名單進行審核后,在寧夏人事考試中心網進行公示。
(三)公示期滿無異議的擬錄用人員,由各招錄機關負責填寫《錄用公考審批表》,按照管理權限報公考主管部門辦理審批錄用手續(xù)。對反映有影響錄用問題并查有實據的,不予錄用;對反映的問題一時難以查實的,暫緩錄用,待查清后再決定是否錄用。被錄用人員無正當理由逾期(自接到錄用通知20日內)不報到的,取消錄用資格。取消后空缺的職位不再遞補。
(四)新錄用公考由自治區(qū)公考主管部門會同招錄機關組織初任培訓,培訓合格者方可上崗。
(五)新錄用公考試用期為一年。試用期滿考核合格的,予以任職,并按程序辦理公考登記;不合格的,取消錄用。
(六)凡面向 “三項目”人員及“退役大學生士兵”定向招考職位、面向本地戶籍人員或本地生源招考職位、鄉(xiāng)鎮(zhèn)招考職位的擬錄用人員,須與用人單位、同級公考主管部門簽訂期限為五年的服務合同,服務期內不能調動和參加遴選。不簽訂服務合同的,不予錄用。服務合同存入個人檔案。
十二、注意事項
(一)凡涉及本次招考的重大事項或本簡章未盡事宜,由自治區(qū)公考招考工作領導小組研究決定。
(二)為增強報考者的誠信意識,本次公考招考,對于進入體檢、考察、擬錄用公示名單的考生,自愿放棄者,兩年內不得報考我區(qū)公考。試用期內自愿放棄或考核不合格取消錄用資格的,三年內不得報考我區(qū)公考。報考人員被錄用為公考后,逾期不報到者,將取消其錄用資格,五年內不得報考我區(qū)公考。報考者在評卷過程中被認定為雷同試卷的,五年內不得報考我區(qū)公考。
(三)為了幫助報考者深入了解本次招考的有關政策,自治區(qū)公考主管部門起草了《寧夏回族自治區(qū)2015年考試錄用公考(參照公考法管理單位工作人員)政策問答》(附后),內容包括本次招考的具體政策、注意事項等,請報考人員認真查閱。
(四)報考人員要樹立誠信考試光榮、違紀舞弊可恥的理念。在公考錄用考試過程中,報考人員有違紀違規(guī)行為的,按《寧夏回族自治區(qū)公考錄用考試違紀違規(guī)行為處理實施細則》(寧人社發(fā)[2010]120號)處理。
(五)報考人員報名時所留電話應保持暢通,因電話不暢通導致招錄機關無法通知相關事宜的,責任后果由考生自負。
    (六)本次招考不指定考試輔導用書,不舉辦也不委托任何機構舉辦考試輔導班。目前社會上出現(xiàn)的假借公考考試命題組、專門培訓機構等名義舉辦的輔導班、輔導網站或發(fā)行的出版物、上網卡等,均與本次考試無關。敬請廣大報考者提高警惕,切勿上當受騙。
政策咨詢電話:0951—12333 (區(qū)內直接撥打123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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技術咨詢電話:0951-5099163  0951-5099164
附件:
1.寧夏回族自治區(qū)2015年考試錄用公考(參照公考法管理單位工作人員)職位一覽表》
2.寧夏回族自治區(qū)考試錄用公考職位專業(yè)指導目錄(試行)》
3.寧夏回族自治區(qū)2015年考試錄用公考(參照公考法管理單位工作人員)政策問答》
 
 
        寧夏回族自治區(qū)公考招考工作領導小組
                      2015年3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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來賓志公教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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欽州志公教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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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海志公教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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賀州志公教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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梧州志公教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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崇左志公教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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防城港志公教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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