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民事行為能力
1. 十八周歲以上的公民是成年人, 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可以獨立進行民事活動,是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人。十六周歲以上不滿十八周歲的公民,以自己的勞動收入為主要生活來源的,視為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人。
3. 十周歲以上的未成年人是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可以進行與他的年齡、智力相適應的民事活動; 其他民事活動由他的法定代理人代理, 或者征得他的法定代理人的同意。
4. 不滿十周歲的未成年人是無民事行為能力人,由他的法定代理人代理民事活動
5. 不能辨認自己行為的精神病人是無民事行為能力人 , 由他的法定代理人代理民事活動。
不能完全辨認自己行為的精神病人是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可以進行與他的精神健康狀況相適應的民事活動;其他民事活動由他的法定代理人代理,或者征得他的法定代理人的同意。
二、物權
物權是指權利人依法對特定的物享有直接支配和排他的權利,包括所有權、用益物權和擔保物權三大類。所有權是所有人依法對自己的財產(chǎn)所享有的占有、使用、收益和處分的權利。用益物權是指以標的物的使用和收益為目的而設立的定限物權,如傳統(tǒng)民法中的地上權、地役權等。擔保物權是指為擔保債權的實現(xiàn)而設立的定限物權,如抵押權、質權、留置權等。
三、債權
1. 不當?shù)美畟?/p>
不當?shù)美侵笩o合法根據(jù),使他人財產(chǎn)受到損失而自己獲得利益。財產(chǎn)受到損害的一方有權請求對方返還利益,是為不當?shù)美畟?/p>
2. 無因管理之債
無因管理,是指沒有法定或約定的義務為他人管理事務的行為。管理人有權請求本人補償其代為管理事務支出的費用,是為無因管理之債。
3. 合同之債
合同是平等主體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社會組織之間設立、變更、終止民事權利義務關系的協(xié)議。
4. 侵權行為之債
當事人一方的違法行為造成他人損失的,受害人有權要求加害人賠償損失,加害人負有賠償損失的義務。
四、人身權
人身權包括人格權和身份權兩方面的內(nèi)容。
人格權主要包括:生命權、健康權、姓名權、肖像權、名譽權、隱私權、名稱權。其中法人無肖像權、生命權。
身份權是指因民事主體的特定身份而產(chǎn)生的權利。主要包括:榮譽權、知識產(chǎn)權中的人身權利、監(jiān)護權、親權、繼承權。
五、繼承權
法定繼承人的順序第一順序是配偶、子女、父母,第二順序是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喪偶兒媳對公婆、喪偶女婿對岳父母盡了主要贍養(yǎng)義務的,作為第一順序繼承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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